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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经的真相|比卦

2025-04-12 15:57    点击次数:148
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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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|靳亚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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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比。吉。原筮元。永贞无咎。不宁方来,后夫凶。】

原筮元不宁方来后夫凶,为记事之辞。吉永贞无咎,为断占之辞。

比,卦名。

原筮,原有之占筮。元下当有亨字。《左传》昭公七年引作“元亨”,可证。

陈鼓应先生不认可“元”下有“亨”,他认为《萃》卦亦有“元永贞”,“元”下亦无“亨”字;帛书本两卦均作“元永贞”,同样无“亨”字。疑“元”训为善。“元永贞”犹利永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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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《周易》二三上

元,大也。

亨即享字,祭也。

永贞,占问长期之吉凶。

宁,安也。

方犹邦也,指周边小国。

不宁方即好为乱之邦也。

后夫,后至之人。

卦辞言:筮遇此卦则吉。原有之占筮是:可举行大享之祭;占问长期之吉凶则无咎;不安之国来朝,后至之人有凶祸。

“不宁方来,后夫凶”,疑是古代故事。《国语·鲁语》:“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,防风氏后至,禹杀而戮之。”是其类也。

初六|有孚。比之无咎。有孚盈缶,终来有它,吉。

有孚比之有孚盈缶,为说事之辞。无咎终来有它吉,为断占之辞。

有孚之孚,即俘虏之俘。

李零先生认为,“有孚”表示占卜应验,指不出所料,果然如此。

比,辅也。

有孚盈缶之孚,指俘掠之物品。

盈,充满。

陈鼓应先生认为“盈”与“倾”通,倾覆,引《老子·二章》“高下相倾”为证。

缶,陶器,如瓦盆瓦罐之类。

来,语助词。

它,古语称意外之患为它。

《说文》:“它,虫也。从虫而长,象冤曲垂尾形。上古草居患它,故相问无它乎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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它字演变

爻辞言:筮遇此爻,出征将得俘虏;臣辅其君则无咎;物品充满缶中;最后有意外之患亦吉。

于省吾先生说:“来疑未字之讹,古文来未二字形近。终未有它,故言吉也。”《象传》曰:“有它吉也。”可见,《象传》作者所据本作“来”。

李零先生认为:“有孚盈缶,终来有它”之“有孚”,是说真能做到。做到什么? 就是把缶装满。缶是打水的罐子,郑玄说是“汲器也”。打水,当然要把罐子装满,装满水再提上来。但有时会出意外,水已经提到井口,又翻了下去,让人抱恨不已。比如下《井》卦的卦辞就是讲这种情况,“迄至亦未鱊(矞) 井,羸其瓶,凶”。这个结果很不好。但有意思的是,这里说,团结,一定要把工作做到家,就像打水,一定要把水打满,即使后来有意外,也很值得。

六二|比之自内,贞吉。

比之自内,为说事之辞。贞吉,为断占之辞。

“比之自内”,臣在朝内辅其君。

贞,占问。

臣在朝内辅其君,筮遇此爻则吉。

六三|比之匪人。

比之匪人,为说事之辞。

匪,为非。《否》卦卦辞也有这个词,两处都读“非人”。“匪人”旧注有两种解释,一种是非亲非故之人,如王弼注 (《比》卦):“所与比者皆非己亲,故曰比之匪人。”一种是弑君弑父之人,如虞翻注(《否》卦):“以臣弑其君,以子弑其父,故云匪人。”前者是外人,后者是坏人。

《释文》引王肃本句末有凶字,但上博本、马王堆本均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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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《周易》二三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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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马王堆帛书〈周易〉释文校注》第62页

爻辞言:所辅佐之君不贤。此自是凶。

六四|外比之,贞吉。

外比之,为说事之辞。贞吉,为断占之辞。

“外比之”,臣在朝外辅其君,如大将出征,大臣出使等是。

贞,占问。

爻辞言:臣在朝外辅其君,占筮遇此爻则吉。

九五|显比,王用三驱,失前禽,邑人不诫,吉。

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,为记事之辞。

显,光明。

显比,臣以光明之道辅佐其君。

王用三驱,是说王使用“三驱”田猎法。“三驱”,是说设围三面,前开一面,入围者射而取之,前逃者听其自去,故下句云“失前禽”。

“失”同“佚”,谓放纵、放走。“前”谓从前面逃走。

“邑人”,指九五之“王”出狩行猎的属邑之人,即属下。

“诫”同“戒备”之“戒”,帛书即作“戒”,谓有所戒备以拦截前逃之猎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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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马王堆帛书〈周易〉释文校注》第31页

高亨先生和李零先生认为:诫读为骇,指击鼓呐喊,阻吓野兽,驱赶野兽。不骇谓不惊走鸟兽。如《周礼·夏官·大司马》“鼓三戒”,《释文》:“本亦作骇”, 就是这种用法。

爻辞言:臣以光明之道辅佐其君。王用“三驱之法”狩猎,属下人不去警戒拦截,吉。

楼宇烈校释《周易注校释》中注释“三驱之礼”,是古代一种狩猎的礼制,指打猎时三次驱赶禽兽,看其向背,然后射之。左传桓公四年注:“王者习兵于蒐狩,驱禽而射之,三则已,法军礼也。夫前禽者,在前者,不逆而射之;旁去又不射;唯背走者顺而射之。不中则已,是皆所以失之。用兵之法亦如之:降者不杀,奔者不御,皆为敌不敌己,加以仁恩养威之道。”本人认为亦通。

高亨先生认为:此似古代故事,有某王行猎,三度驱车逐在前之禽,而终失之。王以为禽被邑人惊走,大怒,欲杀之。某臣以光明之道事君,判定邑人不曾惊走此禽。邑人因而免祸,故曰吉。

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
比之无首,为说事之辞。凶,为断占之辞。

上博本,马王堆本,双古堆本,汉石经本皆无“之”字。“之”是后人所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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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马王堆帛书〈周易〉释文校注》第31页

“比之无首”,臣辅其君被杀而头落地,是凶矣。高亨先生说,似龙逄、比干等一类故事。

李零先生认为,《易经》以最上一爻为“首”,最下一爻为“尾”。此卦九五与六二应,九五为尊,一阳领四阴,属于吉,但上六是阴爻,阴乘阳,属于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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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书籍:高亨《周易古经今注》(清华大学出版社)、《周易大传今注》(齐鲁书社),杨天才《周易》(中华书局)译注,陈鼓应、赵建伟《周易今注今译》(中华书局),李零《死生有命富贵在天〈周易〉的自然哲学》(三联书店),于豪亮《马王堆帛书〈周易〉释文校注》(上海古籍出版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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